(2)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a.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b.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c. 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3)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5)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3. 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7、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8、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 1、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上一篇: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下一篇: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