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对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原试行办法对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要求不够完善,为预防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和规范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现办法专门增加了两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在对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现办法对应试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也作出了规定。
原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考场规则》调整上升为部颁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据了解,《国家司法考试规则》 是一个新制定的规章,但并非以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制度是通过不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目前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的制度规定包括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此次公布的违纪处理办法、应试规则),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以及司法部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制定的用于约束和规范自身工作行为的一些操作规范(如命题规则、评卷规则、保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使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有章可循。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层次较低的制度性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和丰富,确有必要的,可以调整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形式。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即是一例。《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是在原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考场规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二者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将《考场规则》调整上升为部颁规章,并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主要是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对应。应试规则规定了应试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处理办法则规定违反应试规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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