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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答疑工作简报(一)
文章来源:天津分校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5-01   字体: [ ]  
 

新起点答疑工作简报一(3.17——4.17

新起点的广大学员朋友们:

大家好!从317日开始,新起点答疑团队正式进入工作岗位,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共回答了来自全国47所分校342名学员的1764个问题,以下是本月的答疑概况:

本月最受关注问题TOP5

(下列五个问题受到较多学员的关注,颇具代表性,我们将在每周周末上午上课前15分钟和下午下课后15分钟“答疑面对面”的时间段面向全国学员予以解答,请届时收看)

1.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对抗第三人如何区分?(421下午下课后解答)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以提出罢免案(422早上0810解答)

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何在?(422下午下课后解答)

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后的孳息归属?(此问题来自隋老师举的例子,将转交隋老师回答)

5.诉讼法中的复议和《行政复议法》的复议如何区分?(51上午上课前、下午下课后解答)

本月容易出错问题TOP5

1.有学员问:主犯是否一定是首要分子?

新起点答疑团队答: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

2.有学员问:检察机关是否有逮捕权?

   《刑诉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有逮捕的批准权(公安机关申请)和决定权(自侦),但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有学员问: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新起点答疑团队答: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是要将前罪与新犯之罪进行数罪并罚

4.有学员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是否一切法律关系都不存在了?

新起点答疑团队答: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双方财产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有学员问: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如何区分?(此问题答案已经发给各分校了)

本月未回答问题公示

(下列问题答疑团队目前还没有回答,已经构成对提问学员的“迟延履行”,我们正在努力寻找答案,尽快答复,同时也希望广大学员朋友能够给我们提供思路、线索等;如果有哪位学员朋友的提问我们还没有回答,可能是由于短信和邮件的故障,也可能是我们的疏忽所致,在表示歉意的同时,也希望你能够重新给我们发送一次)

1.刑诉法中,在A地服刑期间逃脱,在B地犯新罪,在C地抓获,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武汉学员)

2.《法官法》第17条和《最高院回避规定》第4条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郑州学员)

3.“一府两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的宪法依据何在?(广西学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宪法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及其原因?(南充学员)

5.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如何解决?(多名学员提问,五一期间将推出系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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