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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答疑工作简报(二)
文章来源:天津分校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5-01   字体: [ ]  
 

 

答疑简报二04.22——04.28

一、         上周最受关注的问题TOP5:

1.拾得的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取出现金,定信用卡诈骗;通过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就定盗窃。盗窃的信用卡,无论是去柜台还是去提款机取钱,都定盗窃。

2.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无论是缓刑期间发现还是缓刑期满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超过追诉时效的,对新罪不追究,漏罪照样撤销,收监执行(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做法)。

3.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期满发现漏罪,只处罚漏罪。

4.假释期间无论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都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假释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的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超过追诉时效的,对新罪不追究,漏罪照样撤销,收监执行(当然,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做法)。

5.如果被教唆的人的犯罪处于未遂、预备阶段,教唆犯相应定犯罪未遂、犯罪预备。被教唆的人自行中止的,教唆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视中止者所处的犯罪阶段成立预备或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二、         典型试题精选

问题:

1.甲给丙投毒0.2,乙给丙投毒0.3,甲乙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并且各自所投的量不会导致丙死亡.但最后丙在毒药的共同作用下死亡,问甲乙如何定罪量刑?

2.甲宴请乙,伺机将乙灌醉,后从其公文包里翻走现金5000.甲定盗窃还是抢劫?原因何在?

3.甲乙丙合谋想杀害丁,随即就把丁骗到一个偏僻的地方,一起进行殴打.甲因为怕打死人坐牢就停了下来,并骗乙丙人已打死不用再打了(丁此时并未死亡,而是被打成重伤昏了过去).三人一起离开.问三人构不构成共犯中止?对甲乙丙如何定罪量刑?

4.甲乙合谋盗窃仓库,由乙配制钥匙,并交给了甲约定某天晚上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乙因腹痛未去.甲使用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两部,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分乙3000,乙未要.问乙的定罪量刑?

答案:

1.都定未遂。因为两人的行为都不能使犯罪既遂。

2.是抢劫。是用自己的行为使对方无法反抗

3.乙丙应定杀人未遂,家可以成立中止。因为他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4.两人都定盗窃既遂。因为甲已完成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工作。

三、         需要澄清的问题

1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最高院在一个会谈纪要中提到,今后一律适用刑法356条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是很多学者都对此提出质疑。最高院出台这一规定时只注意到该规定是特殊规定,却忽略了累犯除了具有从重量刑这个法律后果外,还具有不得缓刑、不得假释的法律后果。如果按照最高院这个意见,就会导致毒品犯罪的累犯反而比一般累犯受的处罚更轻,这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如果考试考到,我(杨艳霞老师)的意见是:凡是符合一般累犯构成要件的,还是坚决认定为累犯(如贩毒被判处10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贩毒的),没有哪个出题老师敢说这不是累犯。最高院对此也不能否认。因此,我认为在此处,不应该以该纪要为准。因为该纪要的这个意见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而且明显违反立法本意,是错误的。

2关于我(杨艳霞老师)和张明楷老师观点不一致的那个问题:我自己找到了出处。张的教材在拐卖妇女罪处说如果征得儿童同意而拐卖儿童的,肯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妇女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同意甚至主动要求他人拐卖自己的,本书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张的这个观点不是通说,不能接受。我讲的是去年的真题——征得妇女同意,将其卖给富裕人家为妻,仍构成拐卖妇女罪。所以,这是通说。

四、         答疑须知

1.上周末的所有问题解答已经发给各分校,请提问的同学向所在分校查询(没有写名字、重复提问、问题表述不清的除外)。

2.对每周必练有疑问的请注明是哪一期,以方便我们查阅,尽量避免使用“上次练习”的表述,以便于查证。

3.从5月份开始,我们将陆续使用中国移动飞信平台答疑,请收到我们邀请加为好友的学员回复“Y”加为好友。

4.五一授课期间,我们将在课堂公开答疑时间就关于新大纲、司法部教材使用、新起点教材使用、新旧物权法对照、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等同学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公开答疑,请同学们届时留意。(每天上课前后各15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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