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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6   字体: [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了解法、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概念。

  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尤及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基本立场)、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差别和条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熟悉法的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不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不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不同,法律权利、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和作为法的要素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法律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

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备注:[本节考点变动:法的词源]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适用法)

  备注:[本节考点变动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的定义,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违法的含义,种类,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理解立法与法治的关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法律解释的方法,演绎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  辨证法律推理 

熟悉立法 、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的不同,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不同,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不同,守法与违法的不同  国家法律监督与社会法律监督的不同。

 运用法的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制度、原则以及法学方法论的初步知识,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备注:本节新增考点: 《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备注:[本节新增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演绎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第三章 法的演进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发展的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系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含义。

理解法的继承的内容,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熟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不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不同,法系和法的历史类型的不同,法治与人治的不同法治和法制的不同

   运用法产生和发展的知识及理论,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发展的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备注:本节变化考点 法的发展的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

  第三节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落实)

  备注:[本节新增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相互影响,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理解法和和谐社会,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国家,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法与政策的不同,法与道德的不同。

 运用法与社会的知识及理论 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运用法与社会的知识及理论,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节约型社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曲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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