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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指南: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06   字体: [ ]  
 

 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刑诉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分析  
  在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中有关刑诉法的分值为55分,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占分数相当。试卷2客观题占35分,试卷4主观题占1520分。整体的考核趋势是: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考查力度加大,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诉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或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从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的考题分析看难度不大,题目设计精确。从历年(包括律师资格考试)试题看,题型雷同者多,考点重复率高。在刑诉法的试卷题目中,重点和考点不会有太大变化,除非有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出台。例如:二审上诉不加刑的规定(1998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就属于此情况。1997年以来的历年考题参考价值很大。有关证据问题,会出几分的理论题,这是历年惯例,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中考了5分。关于证据的种类、分类理论以通行的说法为准,注意划分刑事证据的种类之间的关系和分类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这是历年都要考核的内容。  
  今年大纲的变化和备考要点  
  1.刑诉客观试题中,答案均是客观的,均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不存在主观成份。考生注意对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掌握。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十类法律文书。包括:①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②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④起诉书的制作;⑤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⑥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⑦几种主要判决书的格式与内容;⑧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⑨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⑩二审主要的裁判文书格式。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实用法。在历年的考试中考查的是运用和操作能力,所以案例是肯定出现的。一般的形式为在刑诉案例中去找程序上的错误,此类题目难度不大,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考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好找,但题目设置的错误太多,考生很难找全。在考试当中,要对考题总体把握。分析和回答试题时,一定要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所有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等程序都要考虑进来。  
  3.在复习中一定要做到融会贯通。比如刑诉法第8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原则而抽象,很难设题目进行考核,但是其具体规定方式(即刑诉法第76条、第87条、第210条、第222条)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又例如:刑诉法的自诉和附带民事程序之提起是考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要结合在一起复习,而不是割裂开来单独地掌握。  
  4.像重视刑诉法条文一样地掌握司法解释。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要熟记;刑诉法法条重点要熟记;司法解释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①自诉的规定;②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③复核的规定;④核准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自诉的法条规定了4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21条;刑事附带民事的法条是2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相关条文多。审查批捕、侦查与审查起诉等内容具有特色,考生应当加以注意。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规定(2003年3月14日)是一审程序新增加的考点。考生在复习当中一定要对10类文书和这一考点加倍注意。  
  考生备考的基本注意点  
  在阅读刑诉法条文中,对法条务求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中规定“应当”就是应当,“可以”就是可以。千万不要模棱两可,不加区分。另外,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所指内容是不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中级、高级这三级法院;而各级人民法院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共是四级。律考和首届司法考试的真题价值最大。因为就刑诉法而言,无论是题型还是考点重复率均很高。  
  备考中要注意掌握的法条和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4(安全机关的职权)、9(本民族语言)、11(审判公开)、14(保障诉讼权利)、15(联系135条,5种处理情形)、18(检察院侦查的案件)、20(中级管辖的案件)、23(案件的移送)、25(共享管辖权案件)、28(回避的情形)、29(禁止条款)、30(回避决定的作出)、32(辩护人的范围)、33(委托权行使)、34(指定辩护人)、36(辩护律师的权利)、37(辩护律师向控方取证)、39(联系律师法29条,拒绝辩护权)、40(委托诉讼代理人)、46(依证据定罪)、47(当庭质证)、48(不能作证的情形)、5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52(取保候审申请人)、53(保证人、保证金)、54(保证人的条件)、55(保证人的义务)、56(取保后的规定)、57(监视居住的规定)、60(逮捕的规定)、61(先行拘留的情形)、63(立即扭送的情形)、64(拘留的通知)、65(拘留的转换)、67(批捕的作出)、68(批捕审查后的决定)、69(提请逮捕的期间)、70(联系144条,不批捕的决定)、7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2(术语的含义)、86(立案问题)、91(讯问的规定)、92(讯问的进行)、93(讯问的程序)、95(讯问笔录)、96(聘请律师)、97(讯问证人)、98(证人责任的告知)、104(解剖规定)、105(人身检查)、108(侦查实验)、111(搜查的规定)、117(查询冻结)、118(扣押冻结)、120(鉴定)、122(鉴定的期间)、123(通缉)、124(侦查羁押期间)、125(延期审理)、126(延长侦查期限)、127(再延长期限)、128(漏侦、身份不明)、130(释放)、134(逮捕决定期间)、135(侦查终结后的决定)、137(检察院审查案件)、138(审查起诉期限)、140(补侦、自侦)、141(起诉决定)、142(不起诉决定)、143(不起诉的宣布)、144(联系70条,不起诉复议、复核)、145(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起诉问题)、146(申诉问题)、149(合议庭)、150(开庭审判)、152(不公开审理)、154(庭审规定)、155(庭审的进行)、156(审判长的职权)、157(证据出示)、158(证据疑问的核实)、159(新证据的提出)、161(庭审秩序)、162(联系189条,一审判决)、165(延期审理)、168(审限)、169(审判监督)、170(自诉范围)、171(自诉的审理)、172(调解、和解、撤回自诉)、174(简易程序)、175(检察院派员规定)、178(20日审结)、180(上诉)、181(抗诉)、182(请求抗诉)、185(抗诉、撤回)、188(派员规定)、189(联系162条,二审裁定、判决)、190(不加刑问题)、191(发回重审情形)、192(重审规定)、196(二审审限)、200(复核程序)、201(核准)、204(重审的情形)、205(提审、指令再审)、207(审限)、208(执行)、209(释放)、211(停止执行的情形)、212(执行死刑)、213(执行问题)、214(监外执行的情形)、222(裁定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诉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或48条)均需要认真把握。1(涉税案件)、2(渎职犯罪)、4(直接受理)、5(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联系检察院诉讼规则14条)、47(核准不加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直接受理)、2(犯罪地)、5(全案移送)、8(域外犯罪)、9(降落地)、10(国际列车)、13(中级管辖)、14(漏罪问题)、17(共同管辖)、20(军人犯罪)、21(非军人犯罪)、27(回避)、29(驳回回避申请)、32(回避的范围)、33(禁止做辩护人的范围)、35(辩护人人数)、36(指定辩护情形)、38(拒绝辩护人)、49(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2(案件事实范围)、73(保证人的法律责任)、75(强制措施的规定)、81(变更、释放的情形)、84(附带民事)、85(不允许放弃)、89(附带民事的提出)、99(审判组织)、101(一并判决)、109(审理期限)、114(审委会讨论)、116(审查的内容)、117(分别处理)、141(不出庭作证)、146(询问证人规则)、149(证人、鉴定人)、165(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186(自诉案件条件)、187(代为告诉)、188(撤回、驳回起诉的情形)、190(自诉状内容)、193(自诉人的选择权)、194(一并审理)、199(自行和解)、201(解除强制措施)、202(按撤诉处理)、204(审理的规定)、205(调解、判决)、206(反诉的条件)、222(不适用简易程序)、229(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30(审限)、239(上诉的撤回)、242(上诉、抗诉期限)、248(全案审理)、249(二审判决、裁定)、250(附带民事的上诉)、251(审查内容)、261(审判监督)、262(再审)、266(另行起诉)、274(核准)、282(必须提审)。以上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重点条款本身已初步具备了作为客观题的要素和形式,请考生们备考时多加注意。  
   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上)
   民法是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最大的部门法之一。民法包括:民法总论、债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复习中,很多考生都有几个共同的感觉:内容多,无从下手;掌握的知识无法在考试中很好地运用;考点没有体系性———  
  注意民法的体系性把握  
  任何一门学科的体系性把握,是对这个学科体系的一个总结。这种体系性把握,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好处:减少记忆量;掌握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明确考试的重点与难点。这种体系性把握的作用,试举两例: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而《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你能够很快地反应过来,即合同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合同的生效条件除了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其他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是一样的。再如在《合同法》中有各种关于通知生效时间的规定:如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行使催告权、撤销权的通知的生效时间、抵销的通知的生效时间等。在记忆的时候很容易搞混,如果我们能够熟悉民事法律行为部分阐述过的意思表示的内容,知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合同法中的所有“通知”原则上都应当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然后只要去了解其中的例外情况即可。  
  主体:公民、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智力成果、行为、人格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整个民法的内容围绕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要素及变动原因展开:  首先是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在这中间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在很多性质上与公民相似。  
  2.法人  
  一种拟制的民事主体,有其自己的特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上的特点;设立上的特点;承担责任上的特点;变更、消灭上的特点。  其次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合同是其中的一种  
  诉讼时效: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再次就是关于各种权利的规定:债权、物权、人身权。  
  最后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违反对权利的保护,即没有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内容的部分。  
  全面复习 重点突出  
  司法考试主要为选择题,每个题的分值很小,内容分散。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对民法的全部知识都有一个熟练掌握,这是获得一个满意成绩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内容有深入了解。  
  民法通则:形成权;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善意取得制度;隐私权、名誉权;特殊侵权;  
  担保法:担保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申请权的归属;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等。  
  婚姻继承: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  
  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的掌握,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掌握:    遗赠扶养协议  
  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继承人  
  (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整理)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下)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主任 黄盨  
  以法条为主的复习方法  
  为了避免争议,司法考试的内容大多倾向于根据法条出题,因此在复习时,最重要的材料是法条,而非教材。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得出正确结论。  
  
  但是什么是重点法条,重点法条中又要掌握什么重点内容,则是考生需要更多学习的地方。对重点法条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要解析其中的内容,因此掌握法条不是通过背诵解决的,而是通过掌握其中的关键词的方式来记忆。  
  法条的学习必须结合案例、真题进行深入的延伸、比较,才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将法律条文比作直线,那么当今的司法考试考题大多是二维,甚至是三维的。民法之难就在于民事问题有着无穷无尽的变化。比如,律考中的经典题目“五头牛”(1999年律考题目),就是将交付方式、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风险承担等问题做了综合考查。一般而言,简单停留在法条层面复习,是很难达到司法考试对民法的考核要求的。法条是高度的凝炼、抽象的概括,将法条还原为具体、繁杂的法律事实、关系是很难做到的。民法学对思辩能力的要求很高。  
  多看真题,多做练习  
  多看真题有几方面的好处:①直接得分。  
  我们可以看到在2002年试题中的民法部分,其中重复的内容:(2002卷三单3)与(2000卷二单7)(优先购买权)(2002卷三单6)与(2000卷三单2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2002卷三单13)与(2000卷三单14)(表见代理)(2002卷三多38)与(1999卷三多52)(风险负担)(2002卷三多52)与(2000卷三多59)(责任竞合)(2002卷三多54)与(2000卷三多79)(合理使用)(2002卷三多55)与(2000卷三多54)(善意取得)(2002卷三多56)与(2000卷三多73)(共同发明的成果归属)(2002卷三多58)与(2000卷三多55)(缔约过失)(2002卷三任85)与(2000卷二单6)(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②掌握重点,把握出题的思路及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真题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我会做了”的水平上,而应当投入相当的时间,对于这些内容深入理解、剖析,融会贯通。  
  客观地说,有25%的民法问题解题时没有依据。在司法考试中解答民法问题,首先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其次以理论界的通说和共识为准,如:宣告死亡申请有无顺序问题(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2001版124页);又如:债权的客体理论界与实务界统一认为,是给付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这样准确而有效地将其与标的物加以区分。再其次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答。以上都无法作出判断和考查时,可以考虑以社会常理为准。  
  民法中的重要考点  
  复习中要注意先宽后紧。毕竟司法考试是一个记忆性比较强的考试,根据人的记忆规律,作出合理的安排,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下面列举的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备考。  
  民法总论:支配权;请求权;否认权;自助行为;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宣告死亡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法人的登记,要掌握法人登记的要求,特别是法人登记的效力;从物;孳息。  
  物权:生产与孳息的关系;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房屋区分所有;按份共有人的责任性质;主物权与从物权;典物的风险负担;过期不赎的典物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抵押物房屋问题;道路桥梁等相关建筑物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物的风险负担;质物因风险灭失后,质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债务人或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人保与物保的问题;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问题。  
  债与合同:债的提前履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性质;次债务人的范围;次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应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新贷还旧贷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应取得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新的债务人的加入是否应取得债务人同意;债的转移的无因性问题;如何理解标的的确定;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对货交第一承运人的理解;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所签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租赁合同中的孳息归属;租赁物的税负及费用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加租赁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对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倒塌、脱落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揽问题;超市保管问题;自行车存车问题;保管人因保存行为、改良行为能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仓单的性质及其救济问题;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侵权;驰名商标问题;禁止注册的标志问题;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为注册不当的问题;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问题;职务发明人的权利问题;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婚姻、收养、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养父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后能否结婚;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非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如何;保证债务是否为遗产债务的问题;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务的关系。  
  人身权及侵权行为:肖像权问题;隐私权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监护责任;身体权侵害;共同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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