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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9-02   字体: [ ]  
 

  法制网记者 肖黎明

  四川德先科技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及日本索尼株式会社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第一案。从案件2004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到2007年1月1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当事人和众多关注此案的媒体经历了两年多时间的等待。

  其实,案件最早定于2005年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然而,由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拒收传票,法院只有启动外事诉讼程序,开庭时间一改再改。

  作为原告方,四川德先科技董事长赵武在2005年曾对媒体表示,“案件拖得越久对我们越有利”。

  赵武在等待良机。

  这一刻终于在等待中来临。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期盼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一些法律界人士预测,目前还处于一审之中的德先诉索尼一案,按照诉讼进程,极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第一案。

  马拉松官司背后是反垄断法缺位

  在德先的民事诉状上,德先仅以索尼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使用“索尼”牌锂电池的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而这一技术,索尼仅仅在中国市场使用。

  就目前而言,其他品牌的电池厂商必须以巨大的代价进行解密,获得源代码后才能适用于索尼产品。对此,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周正祥曾对媒体表态:“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垄断,是一种捆绑销售。既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对其他电池厂商不公平。”

  面对这些指控,索尼先是拒收传票,后又在其公开声明中说在中国采取这种做法是“曾陆续收到少数用户由于使用仿冒电池而导致了机器冒烟、着火、破损等事故报告”的缘故。

  在德先诉索尼一案中,涉及的三大法律焦点非常清晰:索尼公司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在其数码产品与配用电池之间建立排他性依存关系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搭售?索尼公司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在其数码产品与配用电池之间建立排他性依存关系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性高价?索尼公司在中国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市场上是否拥有支配地位?

  德先就此指控索尼涉嫌不正当竞争,赵武曾坦言对“胜算把握并不大”。“如果反垄断法出台,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为,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并不排斥竞争,只是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而后者则是排斥竞争限制竞争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无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

  哪些属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仅用一条规定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对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什么是排除、妨碍竞争,并没有定性规定。这就要求尽快形成细则,否则,本条规定要么会因为无法实施而流于形式,要么就会因为执法标准不一导致不必要的混乱。

  一些学者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就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应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明确以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明确设置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罚则及救济措施。

  ———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与我国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就明显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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