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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育能力妇女为与男友结婚偷别人婴儿获刑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9-03   字体: [ ]  
 

  无生育能力妇女为与男友结婚偷别人婴儿构成何罪

瓯海法院以拐骗儿童罪给刘某定罪

投案自首途中被抓获视为自首   

  法制网温州9月2日电 记者陈东升 妇女刘某因不能生育,与男友交往遭到其家人反对,为了达到与男友结婚之目的,竟然到医院偷抱走他人刚刚出生的婴儿。8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轰动一时的婴儿被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认定刘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现年36岁的浙江省青田县妇女刘某,2005年初离异后在温州务工,结交了男友吴某,但因患子宫肌瘤不能生育,遭到吴某家人反对。为了达到与吴某结婚之目的,刘某于2006年10月份开始假装怀孕。

  今年6月,刘某假装临产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医院待产。6月26日中午,她来到该院住院部妇产科病房,趁产妇卢某及其陪护亲属熟睡之机,将卢某刚出生的男婴抱走。尔后,刘某打电话给男友吴某,谎称自己已生下孩子,让吴某接其回家。

  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郭溪镇塘下村将刘某抓获,同时解救出被盗男婴。

   法官点评

   据介绍,妇女刘某被抓后,究竟该以涉嫌什么罪名报请检察院批捕,办案民警犯了难。

  一开始,有人提出以涉嫌盗窃罪报捕。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秘密方式窃取了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显然不符合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有人提出定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但本案中刘某盗窃婴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没有勒索财物或贩卖的动机和行为,显然,这两个罪名也都不合适。

  经过再三讨论,警方和检察机关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刘某报捕、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偷盗的手段将婴幼儿抱走,使婴幼儿脱离家庭、监护人而由其抚养,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瓯海法院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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