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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9-02   字体: [ ]  
 

  文/王晓晔

  王晓晔,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2年和2005年为第9届和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关于反垄断法的法制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商务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贸易与竞争政策专家咨询组组长,迄今在竞争法和经济法领域出版专著六部,合著十多部,以中、英、德文发表学术论文二百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一位从事竞争法研究并为中国反垄断立法呐喊了近二十年的学者,我的心情可想而知。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很复杂,也很曲折。但我一直坚信,中国需要反垄断法,也会颁布反垄断法。中国之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一个国家如果要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它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因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它们一百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和意义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不同经济学派对经济效率有不同的理解,但人们对市场和竞争机制所期望的经济效率一般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首先可以提高配置资源效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计划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一般来说,当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产品进行投资;当一种产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上去。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价格。然而,要使价格机制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自由定价,二是市场的开放性。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市场竞争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方面也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它可以淘汰低效率企业、不合理的生产工序和劣质产品。相反,高效率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在竞争中则可以得到发展,甚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希望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其他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就使市场呈现出一派你追我赶的竞争景象。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一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企业,这里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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