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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寿阳:一村委会主任"带刑留任"挑战法律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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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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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冀云峰的分析更为全面。他说,山西省人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相比之下,山东的立法在实践中更加明确可行。不具备任职资格而当选或在任职过程中丧失任职资格,属于解除职务的法定情形,并非以村民或政府的意志表示而决定。公告所宣布的不是解除职务的决定,而是依法自行终止职务的事实,这样,既能起到解除宣告的效果,又容易为村民接受。山西的立法虽然形式上更符合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但具体操作时未必可行。目前,中国农村宗族势力较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通过村民会议的罢免程序撤销或终止刑事责任人的村委会职务可能会出现诸多阻碍。一旦罢免不能实现,政府再行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矛盾争议。 法制网太原9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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