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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部“基本法”
问:法理上而言,“基本法”一般是相对其他单行法和专门法而言的。你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法定位恐怕也是从与其他法相比较的角度出发的,能否对此进行说明?
于安:其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此前并非无法可依,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行政应急立法,比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是,这些单项立法的突出问题是,它们不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在行政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保障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一类是行政应急预案,属于行政工作计划的范畴。但它不能在已有法律授权之外设立新的行政应急权利义务,只能是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但这两类不能满足在法律上统一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不是简单地对现行做法进行法律确认,而是着眼于整体应急框架的建立,着眼于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实现。
问:“基本”二字具体能从哪里看出来?
于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建立了一个完备、系统的应急框架体系,是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相适应的。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的全过程。而且值得指出的是,以前的应急法律法规一般都重点着眼于“危机处置”,而该法做到了以“危机处置”为中心向两端延伸,前端以“监测”为重点,重在规范判断进入应急管理阶段的依据,保证信息畅通和判断准确;后端延伸到“恢复重建”。这样该法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所以说它是一部基本法。

解读新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应对突发事件各方权责义务明确
法制网记者 郭晓宇
非典、禽流感、矿难……这些曾经的突发事件,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不仅仅是事件本身,人们更关注的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如何应对。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今后,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将会更加从容。
突发事件分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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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要保障被征用财产者权利
法制网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征用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以保障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有记者提出,在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中,往往会发生使用或征用他人资源或者企业资源的情况,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处理好抢险救援工作与维护他人利益的关系,一方面既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展开,一方面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王世瑚表示,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在正常的管理下一些正常的措施是不够用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征用就是一项特别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了特别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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